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中發〔2021〕1號)要求,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設,盤活農村資源要素,提升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質效,充分激發農村發展內生動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黨對“三農”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創新驅動,堅持要素市場化配置,加快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聯互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 (二)基本原則。 ——公益性為主。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引導、規范和扶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充分發揮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轉讓不收取交易費用。 ——公開公正。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形成符合我省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依法合規。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能改變土地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能破壞農村生態功能,不能損害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統一規范。堅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系統建設、信息發布、交割結算、交易鑒證、服務標準“六統一”,打造區域聯動綜合性交易服務平臺。 二、建立一體化運營的市場組織體系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組織。 流轉交易以服務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 (一)建立省級統籌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農村產權市場),專門承擔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及市場建設工作。省農村產權市場按照“六統一”要求,負責全省農村產權進場交易的制度設計、系統建設、指導服務、組織培訓、依規實施等。省農村產權市場要充分利用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建立省、市、縣、鄉、村統一聯網聯動的綜合性、多功能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實現產權交易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省農業農村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農村產權市場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形成市(州)推動的產權交易工作機制。市(州)政府指定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轄區內產權交易的日常監管、政策宣傳、指導服務、數據統計以及協助省農村產權市場開展工作,推動轄區內農村土地確權信息、流轉信息、農村資產資源信息等與省農村產權市場互聯互通。(各市〔州〕政府負責) (三)發揮縣(市、區)對產權交易的組織作用。縣級農業農村(農經)部門負責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宣傳產權交易政策,組織培訓鄉村業務人員,審核交易標的權屬、受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等交易資料和信息,組織招標及采購項目預決算及審核、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監督管理。(各縣級政府負責) (四)依托鄉村實施產權交易服務。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農業農村行政或事業單位,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鄉鎮(街道)工作站,接受縣級服務平臺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站設專職網格員,人員不足的,可依規增設公益崗位。工作站承擔組織村社干部培訓、產權交易咨詢、資料歸檔備案和糾紛調解等工作;組織進場交易,對村社集體產權交易基礎資料和信息進行查驗、審核、登記,錄入全省統一的交易系統。村設信息員,負責收集、提交產權交易相關基礎資料和信息。(各縣級政府負責) 各地已經設立產權交易機構、建設產權交易系統的,要按照“六統一”要求整合資源,全部納入省農村產權市場一體化運營組織體系。培育產權交易經紀人隊伍,組織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產權進場交易,探索會員制等市場化服務。(各市、縣級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農村產權市場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功能完備的市場服務體系 (一)規范交易品種。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農村集體機動地、農戶承包地、未承包到戶土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經營權,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3.“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和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貨物和服務采購、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村集體用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的項目資金開展招標、采購、招商和轉讓等。 6.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住宅的轉讓、出租等。 7.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涉農產權交易。 8.供銷合作社系統所擁有的產權交易、資產處置等。 9.其他涉農產權交易。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業類知識產權,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其他涉農不良資產處置、資產交易等。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及再流轉,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鼓勵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擁有的產權進場交易。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的轉讓應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除此之外,產權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供銷社、省農村產權市場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登記托管平臺。省農村產權市場建立產權交易數字(電子)證書制度,將各類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數字化,建立農村產權大數據庫,與各級相關管理和服務機構互聯互通,為產權交易、融資、再轉讓等提供線上服務。涉農集體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份額)可到省農村產權市場辦理登記托管、抵(質)押登記、增資擴股、轉讓過戶等。鼓勵農民合作社的股權(份額)到省農村產權市場辦理登記托管等相關業務。由省農村產權市場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備案。(各市、縣級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省農村產權市場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配套基礎服務。發展經紀會員,通過平臺展示、推介、路演等多種形式,有效活躍市場交易。積極引入中介機構,通過會計、評估、法律、咨詢等專業化服務,推動交易規范化。創新拓展金融服務,引導銀行、保險、基金、擔保等金融機構與省農村產權市場加強合作,加快推進產業投資、抵質押融資,探索開展資產證券化、土地信托等新型金融服務,建立產權交易與金融服務聯動機制。加強與省外投資機構、交易市場、農業龍頭企業的聯系,促進跨區域交流合作。通過業務委托、合作等方式引入專業機構,對數據分析、資金結算、資產評估等配套服務實行市場化運營,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省農村產權市場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中省直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各市(州)、縣(市)政府要提高認識,主動作為,切實把產權交易工作擺上重要日程,納入縣鄉兩級政府績效考核內容,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市、縣級政府,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政策扶持。省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對省農村產權市場體系建設和業務發展給予立項、補助、購買服務等支持。各地各部門要多措并舉,支持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組織體系建設和市場運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產權公開進場交易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營造良好氛圍,擴大產權交易市場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的影響力,積極引導農村產權規范交易。要加強對產權交易工作人員的政策培訓和業務培訓,促進農村產權交易健康發展。(省委宣傳部、省農業農村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肅工作紀律。要加強對農村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各級政府要嚴肅查處違反交易政策、違規場外交易、破壞交易秩序的違法違紀案件。產權交易過程中各中介機構和受讓方不得惡意串標、圍標、虛假招投標。產權交易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遵守交易規則,保守交易秘密。各地要暢通投訴渠道,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及時解決和妥善處理交易糾紛,重大問題處理要報省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各市、縣級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