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因上位法對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導致無法立案的情況。這些獵捕工具和方法對野生動物資源構成極大破壞,還時常造成人畜傷亡。 為解決執法部門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完善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工作相關政策依據,日前,省林業和草原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基礎上發布通告,明確細化在全省境內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根據吉林省實際情況,此次新增的禁獵工具和方法包括:槍支類、麻醉藥、彈弓、弓箭、弩、扎槍等工具及非人為操作,并直接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的獵捕裝置;誘捕、圍柵、設陷、籠捕、水灌或使用鷹、犬、馬、機動車等進行獵捕及其他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的獵捕方法,采集、撿拾鳥綱、爬行綱、兩棲綱野生動物的卵(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