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做好就業扶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2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扶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8號)精神,進一步改進完善就業扶貧政策,決戰決勝脫貧攻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優先招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對各類用人單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年累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且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每吸納1名貧困勞動力,給予600元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一貧困勞動力,用人單位不可重復享受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被認定為扶貧車間、就業扶貧基地的,還可按原規定享受相關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超過10人的企業,除享受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外,每超過1人,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所需資金可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列支。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或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吉林省用人單位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申請表》,并提供單位法人證書及復印件、《用人單位申請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和一次性吸納就業獎勵貧困勞動力名冊》、用人單位發放的3個月以上工資憑證等材料;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可向所在地扶貧部門、財政部門、人社部門或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吉林省用人單位一次性吸納就業獎勵申請表》,并同時提供上述材料。 二、對開展貧困勞動力有組織勞務輸出,協助其與用人單位簽訂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推薦成功上崗人數為10人的,補助3000元;推薦成功上崗人數為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補助200元,最高補助不超過8萬元。同一貧困勞動力,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對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有組織輸出,并與用人單位簽訂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貧困勞動力,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符合條件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或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并對組織輸出的貧困勞動力代為申領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分別填寫《市場主體輸出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申請表》、《市場主體輸出貧困勞動力代為申請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市場主體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及貧困勞動力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匯總審批表》,并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勞務經紀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市場主體輸出貧困勞動力名冊等材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代為申請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原則上由財政部門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到貧困勞動力本人銀行卡。 三、鼓勵各地創建扶貧星火站、扶貧驛站、社區工廠等新型就業扶貧載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給予資金支持。具體政策由各市(州)結合實際制定。 四、鼓勵貧困勞動力參加線上培訓,線上培訓課時不超過規定課時的50%,按照不超過培訓補貼標準的40%給予補貼。對參加線上培訓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費補貼(不含交通費補貼),每年最多不超過500元(含線下培訓)。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培訓機構可向當地人社部門申領培訓補貼,并提供學員名冊、學員在線簽到、在線學習測試、考核結業等在線培訓行為全過程數據證明材料及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培訓機構開戶銀行賬戶等。 企業吸納貧困勞動力開展以工代訓的,補貼標準、申領程序手續等按照吉人社發〔2020〕11號和吉人社聯〔2020〕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大扶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按照“誰開發、誰監管”原則,加強在崗人員履職情況監管,定期開展考核評價,及時糾正查處不符合條件人員,督促用工單位履行用工主體責任,承擔日常出勤考核和管理工作,防止優親厚友、人情安置、一人多崗、變相發錢等問題發生。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的80%用于貧困人口承擔公益崗位任務的工資和參加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勞務費用支出。疫情防控期間開發的臨時公益性崗位和扶貧特崗協議期滿的,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續簽1次,續簽期限最長可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對疫情防控期間外出務工的貧困勞動力按規定給予交通補助。對自行前往務工地的貧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的,給予一次性戶籍地到務工地單程交通票價(火車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飛機經濟艙、長途汽車等)據實補助,最高不超過800元;對統一組織外送貧困勞動力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按租賃交通工具費用據實全額補助。具體補助程序和手續由縣級扶貧、人社、財政部門共同商定。所需資金可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列支。 七、落實各項援企穩崗、減稅降費優惠政策。對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確實需要裁員的企業,提前介入指導,同等條件下優先留用貧困勞動力;對不裁減貧困勞動力的,優先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困難企業培訓補貼政策;對不得不裁減貧困勞動力的企業,指導企業妥善處理與貧困勞動力的勞動關系,依法支付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工作。 八、對參加失業保險的貧困勞動力,及時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符合條件對象,指導其到當地民政部門按規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保障失業期間基本生活。加強就業幫扶,將就業轉失業的貧困勞動力納入當地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及時提供職業介紹、崗位推薦等服務,落實企業吸納、靈活就業、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 九、明確目標任務,傾力作為、多措并舉、精準施策,幫助有就業意愿的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幫助已出外務工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最大限度防止和減少外出務工貧困勞動力返鄉回流,確保今年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人數不少于去年。 十、強化省負總責、市州負主要責任、縣(市)抓落實工作機制,壓實工作責任,將貧困勞動力就業情況作為年度脫貧攻堅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參照指標為去年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數據。結合實際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統籌使用就業補助資金、符合條件的相關扶貧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援助資金,促進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 十一、依托全省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摸查貧困勞動力就業情況,對照去年外出務工貧困勞動力名單,摸排今年已就業和未外出務工、有意愿外出人員情況,列出本地貧困勞動力有意愿外出務工人員清單、已就業人員清單,做到人員底數清、勞動能力清、外出意愿清、就業狀態清。人社部門要會同扶貧部門做好貧困勞動力就業數據比對核實,統一口徑、共同確認,確保數據準確。 十二、加強貧困勞動力就業崗位信息歸集,通過線上、線下形式及時發布。積極組織貧困勞動力參加當地工程項目建設,推動扶貧龍頭企業和扶貧載體發展,培樹發展勞務品牌,培育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多形式、多渠道促進貧困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加強與輸入地勞務對接,發揮駐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隊伍作用,組織貧困勞動力外出務工。 十三、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是指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就業扶貧政策人員范圍為所有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包括已脫貧和未脫貧勞動力。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