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近日,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和省畜牧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主要區分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同時,為避免再次出現類型“大棚房”問題,明確規定:農業產業融合發展中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加工作坊、體驗店等用地,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通知》規定,積極保障設施農業用地需求,最大限度體現用地支持保障。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生豬養殖和存欄2000頭以上肉牛、500頭以上奶牛、3000只以上羊或鹿、20萬只以上雞、5萬只以上鴨鵝等規模化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不受15畝上限規定限制;種植設施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項目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脫貧攻堅、產業強鎮、國家農村創新創業園等重大設施農業項目涉及的養殖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模可適當放寬。 《通知》規定,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程序,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實行用地備案,由設施農業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要進行嚴格把關,對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備案。農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進行種植、養殖的,不需要履行備案程序。備案后,設施農業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協議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土地面積、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鄉鎮政府要定期匯總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按季度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畜牧業主管部門。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所轄縣(市、區)備案情況,年底前統一上報省自然資源廳。 《通知》指出,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職責。鄉鎮政府是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管理的主體,主要負責對設施農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后的利用情況進行監管;測算并收取土地復墾費;對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復墾進行監督實施并驗收;對備案情況匯總上報。省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業主管部門對全省的設施農業用地實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指導政策落實、利用技術手段全面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新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落地實施,有利于滿足我省設施農業多樣化用地需求,有利于調動地方發展設施農業積極性,對于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