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與陳某(男)于2020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22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陳小某。2022年12月19日起,王某與陳某開始分居,后協(xié)議離婚未果。2023年8月8日,陳某及陳某母親夏某在未經(jīng)王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陳小某帶回至夏某家中。此時陳小某尚在哺乳期內(nèi),王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陳某拒絕。陳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系依舊存續(xù),但已實際分居,其間陳小某與陳某、夏某共同生活,王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4年11月,王某以監(jiān)護權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夏某將陳小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繼續(xù)行使對陳小某的監(jiān)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本案中,陳某、夏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陳小某帶走,并拒絕將其送回王某身邊,致使王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陳小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的呵護。陳某、夏某的行為不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王某因履行監(jiān)護職責所產(chǎn)生的權利的侵害。 陳小某自出生起直至被陳某、夏某帶走前,一直由其母親王某母乳喂養(yǎng),至訴前未滿三周歲,屬于低幼齡未成年人。盡管父母對孩子均有平等的監(jiān)護權,但監(jiān)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婚內(nèi)監(jiān)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guī)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于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tài),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陳小某暫由王某直接撫養(yǎng)為宜。王某在直接撫養(yǎng)陳小某期間,應當對陳某探望陳小某給予協(xié)助配合。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