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在生活中屢見不鮮、花樣繁多,各種手段讓人防不勝防,而“幫信罪”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發布1起典型案例,幫助大家一起了解“幫信罪”,遠離電信詐騙。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末,張某玲明知將銀行卡、手機卡交給他人可能會被用于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德惠市辦理四張銀行卡、兩張手機卡以 4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經查,張某玲名下農業銀行卡和建設銀行卡涉案,農業銀行卡單向進帳金額151萬余元,其中,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張某轉入1.3萬余元,被害人趙某梅轉入3萬余元;建設銀行卡單向進帳金額564萬余元,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薛某轉入2萬元。張某玲中國工商銀行卡未涉案,單向進帳金額68萬余元;中國銀行銀行卡未涉案,單向進賬金額12萬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張某玲到德惠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德惠檢察院向德惠法院提起公訴,德惠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進行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張某玲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予以考量,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張某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追繳張某玲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普法講堂
本案是典型的“卡農”案件,該類型案件是幫信犯罪中數量最多的。被告人一般通過微信、QQ等方式或好友牽線搭橋的方式和上家取得聯系,按約定辦理銀行卡后與上家進行交易。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開始上述行為,便已涉嫌違法。在生活中,個人一定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第三方支付軟件及社交媒體賬號,要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發現“幫信”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