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理了一件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此案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但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被依法判決此合同無效。 2018年3月,宋某以其丈夫于某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無憂人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若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向身故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當時被保險人于某并不知情。在連續(xù)投保6年后,于某發(fā)現(xiàn)了這份保險合同,并要求妻子宋某去退掉保單,但保險公司不同意宋某的請求,后宋某去到當?shù)劂y保監(jiān)局進行投訴,保險公司將宋某起訴至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宋某的丈夫于某陳述《無憂人生重大疾病保險》上的字跡并非其本人所簽,其不知曉本案投保及保險合同的相關情況,不同意且不認可這份保險合同及保險金額,庭審當中雙方對是否是本人簽字展開了辯論,后經(jīng)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認保險合同上的字跡并非于某所簽。承辦法官審理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為以死亡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應當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宋某并沒有獲得丈夫于某的同意,且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于某本人并沒有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簽,從而影響了保險合同的履行和效力,最后法院判決這份保險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與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險種。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沒有經(jīng)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都應當注意,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提示投保人投保時需要征得被投保人的同意,不能僅僅為了簽單而忽視自身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同樣也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必須遵守合法、合規(guī)的投保程序。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 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