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與柳某系夫妻關系,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201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離婚,約定王某某由柳某撫養。2015年2月,柳某獨自一人持署名為“柳某、王某”(均為柳某書寫)的申請書以“父母已離異”為由向派出所申請將王某某姓名變更為柳某某。2022年3月,王某以“前妻柳某在我本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將本人小孩名字王某某改為柳某某,其提供的申請書上的簽字不是我本人簽字”為由向派出所申請將柳某某名字恢復為王某某。 2017年9月至2023年7月,王某某在讀小學期間一直使用“柳某某”這一姓名,并以該姓名先后多次獲得校內、外各項比賽榮譽。2023年9月,王某某又以“柳某某”這一學籍姓名從小學畢業升入初中就讀。王某某表示自己的獎項都是使用柳某某這個姓名,也更愿意將姓名變更為柳某某。 結合本案,孩子的姓名究竟是沿用王某某還是更改為柳某某呢?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的姓名權既包括命名權,也包括姓名使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權,還應當包括更名權,也就是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王某與柳某在孩子出生時經過商議為其命名王某某,但王某某從小學到中學六年時間里,生活和學習均使用“柳某某”這一姓名。當然,柳某擅自將王某某姓名予以變更不值得提倡,但這六年里其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也已經成為其人格的標志,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柳某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柳某某雖未成年,但已經年滿十二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齡和智力水平,已經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同時,柳某某使用該姓名,不會改變其系母親柳某與父親王某之女的事實,也不會損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故在變更姓名權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其本人的意見。 作者:胡玥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