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審理韓某與王某、崔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辦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礎上,將案外人合理追加為本案被告,并通過法庭調解,圓滿結案,收獲了各方當事人的認可和滿意。 2021年6月,原告韓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被告王某、崔某之子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韓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所有權人系山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韓某系該公司員工,該車輛投保了三者安全統籌。事故發生后,韓某墊付給王某、崔某喪葬費40000元。后經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山東某建筑公司與安全統籌公司共同賠償王某、崔某死亡賠償金等75萬余元。韓某認為,在山東某建筑公司與安全統籌公司償還上述款項后,王某、崔某應將先行墊付的喪葬費4萬元返還。雙方就返還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遂韓某將王某、崔某訴至德惠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王某向本院提供了王某與山東某建筑公司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其中約定山東某建筑公司共支付給王某、崔某共計72萬余元(含韓某已經支付的4萬元),由山東某建筑公司將4萬元給付韓某,若韓某未收到該4萬元而起訴王某、崔某,則山東某建筑公司承擔王某、崔某的損失。 為進一了解案情情況,徹底解決糾紛,辦案法官孫永德與山東某建筑公司進行聯系,經了解,山東某建筑公司與韓某追償權糾紛一案,已經由山東桓臺縣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其中的4萬元在調解中已經口頭協商一并處理。但是調解書及調解筆錄中沒有對該筆款項進行闡明。至此,該案案情情況越發清晰,形成了一種三角債的關系,如果本案判令王某、崔某給付韓某案涉款項,則王某、崔某需去起訴山東某建筑公司,山東某建筑公司事后還需向韓某追償。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辦案法官決定追加山東某建筑公司作為該案被告參加訴訟。 在第二次開庭前,孫永德先分別與三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進一步開展調解。溝通過程中,發現該案目前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山東某建筑公司與韓某就賠償款項金額存在較大差距。雙方各執一詞,均不肯讓步。 雖然出師不利,但是結合自己的調解經驗,辦案法官認為該案還是有很大調解結案的可能,沒必要再牽扯各方當事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孫永德單獨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時,看到山東某建筑公司代理人態度誠懇且愿承擔責任,雙方僅就賠償數額存在分歧,一面勸說韓某適當降低賠償額,一面勸說代理人換位思考積極予以賠償,努力從中協調引導雙方達成一致。最終,在辦案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山東某建筑公司同意返還給韓某25000元。韓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圓滿結案。 接下來,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將繼續本著“如我在訴”的辦案理念,強化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提高調解率、判決自動履行率,全力推動德惠市人民法院審判質效高質量發展及德惠經濟高效率運行。 |